反對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,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。今年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》(以下簡稱《反家庭暴力法》)實施10周年。10年來,我國反家暴工作在制度建設、實踐運行等多個方面取得顯著進步,涉家庭暴力的人身傷害犯罪案件數量呈現持續(xù)下降態(tài)勢,反家暴治理體系不斷成熟完善,對家庭暴力“零容忍”已成為社會共識。
隨著反家暴工作的深入推進,相關治理要求愈加精準化,一些更為隱蔽的暴力形式逐漸顯現,成為治理面臨的新挑戰(zhàn)。例如,謾罵、侮辱、恐嚇、貶損等發(fā)生在“家門內”的言語攻擊,仍常被視為“家務事”而未得到有效規(guī)制。與身體暴力不同,語言暴力不會在受害人身體上留下可見傷痕,卻能在長期侵害中嚴重損害其人格尊嚴和精神健康。語言暴力往往更為隱蔽,傷害卻未必更為輕微。長期遭受語言暴力的受害人,容易出現焦慮、抑郁、自我懷疑等心理問題,甚至喪失生活信心。正因其隱蔽性強、舉證困難、損害后果難以量化,語言暴力長期面臨認定難、規(guī)制不足的困境。今年3月,最高人民法院發(fā)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,以司法案例的形式進一步明晰“經濟控制、語言暴力、限制社交”等行為均屬于家庭暴力范疇,向社會傳遞出明確信號:語言暴力不是“家務事”,而是法律嚴格禁止的侵權行為。
語言暴力的法律界定。“語言暴力也是家暴”,這在法律層面有明確依據?!斗醇彝ケ┝Ψā返诙l規(guī)定,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、捆綁、殘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、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、精神等侵害行為。據此,語言暴力屬于家庭暴力的法定類型之一。但由于立法使用“等”字作概括性規(guī)定,其具體邊界在實踐中仍需通過司法解釋加以明確。從構成要件看,語言暴力的認定需要把握三個核心要素。
一是行為的持續(xù)性與反復性。法條使用“經常性”這一限定語,表明語言暴力區(qū)別于一般家庭糾紛中的偶發(fā)言語沖突。家庭糾紛中雙方通常處于相對平等的溝通狀態(tài),沖突具有偶發(fā)性和雙向性;而語言暴力則表現為加害人對受害人長期、反復、單向的言語攻擊,具有明顯的周期性特征。二是行為的控制性。語言暴力的核心在于權力支配,加害人通過持續(xù)的侮辱謾罵、惡意貶損或言語恐嚇,系統(tǒng)性地削弱受害人的自我認知和獨立意志,使其處于精神不自由的狀態(tài)。三是后果的實質侵害性。語言暴力雖不直接造成身體損傷,但足以使受害人產生緊張恐懼情緒,導致其人格尊嚴受損、社會功能退化,構成對健康權、人格權的實質侵害。需要指出的是,語言暴力在實踐中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,而是與身體暴力、經濟控制等行為相互交織,這加劇了受害人的困境,也對相關行為的法律認定提出了更高要求。未來應進一步細化語言暴力的類型化標準,針對不同場景、不同程度的精神侵害建立更具操作性的認定規(guī)則。
破解司法認定難題。語言暴力的司法認定,主要難點在于舉證。與身體暴力可以通過傷情鑒定予以證明不同,語言暴力主要發(fā)生在家庭私密空間,言語內容轉瞬即逝,受害人往往缺乏保全證據的意識和條件,且語言造成的精神損害具有內在性和主觀性,難以通過外部證據直接證明。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形成了若干行之有效的認定方法。在證據采信層面,通過認可微信聊天記錄、通話錄音、視頻影像等電子證據的證明效力,并結合加害人的自認、證人證言以及受害人的精神狀態(tài)進行綜合判斷,從而形成多元證據相互印證的認定模式。例如,法院可以綜合聊天記錄中辱罵、貶損人格等言語內容,辱罵行為發(fā)生的頻次、時長、持續(xù)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,認定相關行為構成虐待且達到情節(jié)惡劣的程度。
在法律后果層面,根據民法典相關規(guī)定,實施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事由,受害人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。人民法院對語言暴力查證屬實的,應當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并支持損害賠償請求。在此基礎上,應著力推動精神損害評估標準的細化與統(tǒng)一。當前精神侵害后果的認定在較大程度上依賴法官自由裁量,缺乏系統(tǒng)化評估工具,容易導致同案不同判,有必要借助心理學研究成果建立精神暴力損害評估體系,為司法實踐提供更科學的指引。
發(fā)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制度功能。人身安全保護令是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為受害人提供的獨立于離婚訴訟的即時保護手段,降低了獲得司法救濟的門檻。對于語言暴力這種以精神侵害為主要形式的家庭暴力,保護令的提前介入尤為關鍵。語言暴力的危害是累積性的,等到升級為身體傷害時,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往往已經深重難愈,甚至到了不可逆轉的程度。因此,保護令的意義不僅在于事后制止,更在于事中干預,在受害人的精神防線尚未徹底崩潰之前,司法力量即應介入,及時為受害人提供保護。
《反家庭暴力法》規(guī)定,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,處以訓誡、罰款或拘留。司法實踐中,人民法院通過同步向公安機關、婦聯、村(居)民委員會送達協助執(zhí)行通知書,構建多元協同的執(zhí)行監(jiān)督機制,形成司法主導、多方參與的保護格局。對違反保護令再次實施暴力者,依法處以拘留。未來應進一步完善保護令的快速響應機制,縮短審查周期,降低申請門檻,并同時強化違反保護令的制裁力度,形成足夠的法律威懾,使保護令真正成為語言暴力受害人的“護身符”。
強化對語言暴力的綜合治理。有效治理不能僅依賴事后司法救濟,還需要建立預防、干預、保障相銜接的綜合體系。語言暴力之所以難以根治,重要原因在于受害人對加害人的經濟依附和社會孤立,加害人往往通過語言暴力與經濟控制等多重手段,切斷受害人的社會聯系,使其喪失求助能力,如果不改變這一點,受害人往往因缺乏獨立生存條件而被迫繼續(xù)留在暴力環(huán)境中。因此,提升受害人的經濟能力和社會支持,是實現標本兼治的關鍵。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確立了多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。法院在簽發(fā)保護令后,應聯合公安機關、婦聯、殘聯及社區(qū)進行綜合風險評估,為經濟不獨立的受害人制定職業(yè)培訓計劃,幫助其實現經濟自立。在此基礎上,應加強基層組織在語言暴力早期識別中的作用,依托社區(qū)、學校、醫(yī)療機構構建多主體預警網絡,將干預關口前移。同時,完善法律援助與心理支持的銜接機制,降低受害人維權成本,確保司法保護的可及性。
在治理語言暴力方面,社會觀念層面的轉變同樣應當重視。當前,“清官難斷家務事”的傳統(tǒng)觀念仍然存在,部分人將持續(xù)性的言語貶損和精神控制歸結為家庭成員間的相處方式,認為“只是說說而已”“又沒動手”。這種認知偏差不僅縱容了暴力行為,也可能使受害人擔心被視為“小題大做”而放棄求助。事實上,語言暴力對受害人精神世界的損害,往往比身體傷害更為深遠和持久。因此,在社會認知層面,仍需持續(xù)推進反語言暴力的公眾教育,真正使尊重人格尊嚴成為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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